發布時間:2023/2/21 16:56:40 瀏覽量: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
2021年6月,江蘇省江陰市某國有開發建設公司出納黃某某在辦公室接到電話,對方自稱是銀行對公柜臺工作人員,告訴黃某某公司賬戶需要年檢,已與其公司董事長安某某溝通,需要黃某某準備好公司銀行賬戶年檢資料。
隨后,黃某某被拉入一個聊天群,并在該群收到備注名為安某某(該公司董事長)發來的消息,詢問黃某某是否接到銀行需要年檢的通知,并在聊天群中“安排公司相關工作”,這讓黃某某輕信了安某某的身份。隨即,安某某要求黃某某向外地某企業銀行賬戶匯款。
黃某某輕信上述信息,在未向董事長安某某當面或電話核實、且未見到任何書面審批手續的情況下,擅自向外地企業銀行賬戶發起、錄入網銀支付,并將聊天群內的截圖發送給該公司會計華某某(另案處理),要求其進行復核付款。
看到相關信息后,華某某違反程序規定復核通過支付申請,導致公司2000余萬元資金被騙,后公安機關追回大部分被騙資金。2022年1月,黃某某被開除公職。同年7月,黃某某因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。
紀法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,包括玩忽職守罪,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,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,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,環境監管失職罪,傳染病防治失職罪,商檢失職罪,動植物檢疫失職罪,不解救被拐賣、綁架婦女、兒童罪,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、流失罪,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……
(二)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玩忽職守,貽誤工作的;
……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、企業的工作人員,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、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案例提供:江蘇省江陰市紀委監委 漫畫:李蕓)